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意见的通知

作者:诚信网站   时间:2015-08-17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服务,营造发展环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我国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的水平和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附件: 关于强化服务  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

国务院信息办

科技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统计局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强化服务  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创新和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就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和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和务实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 

(一)提高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认识。中小企业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推动自主创新、优化贸易结构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业信息化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中小企业的发展质量和素质,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信息化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应用普及不够,总体水平较低,发展环境不完善,公共服务不到位,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为解决这些制约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的问题,必须发挥中小企业的主体作用,以满足中小企业市场、信息、技术、人才、资金、生产、经营、管理等实际需求为导向,强化服务理念,营造发展环境,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完善社会服务体系,鼓励公益性服务,促进市场化服务,让广大中小企业共享信息化的成果。

(二)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目标。到2012年,中小企业信息化的相关政策基本配套,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社会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发布和获取信息的比例超过90%,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管理、创新活动的比例超过40%,利用电子商务开展采购、销售等业务的比例超过30%。

二、强化政府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公共服务

(三)加强组织协调。中小企业信息化工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统筹协调,制定规划,将中小企业信息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四)健全法律标准环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加快研究制定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网上支付、网络信用、网上交易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中小企业信息化特点,制定修订地方和部门的管理规章和规范,重点完善技术装备、标准、电子认证、信息安全、信息系统集成和工程监理等规章。

(五)完善政策措施环境。进一步落实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定针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社会服务体系的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对政府投入项目的先评估后补贴的政策和标准。

(六)建设信任保障环境。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商的信用评估制度和进入、退出机制,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商信用信息的公示与共享,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高中小企业对社会服务体系的信任度。

(七)营造社会人文环境。利用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渠道,以及专题巡讲、研讨座谈、信息发布、展览展示等形式,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认知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加大对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的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和计划中,加强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支持,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鼓励地方设立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中小企业优先采用国产软硬件产品和服务。

(九)加强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引导。编制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报告和指南。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工作,发现、培育和推广典型。加强行业和地区引导。

(十)加强电子政务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强政策法规信息引导,提高基础信息服务能力。完善中小企业便捷获得政府信息的渠道。加快实现面向中小企业的网上申报、许可、审批和招标采购。利用电子政务成果,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十一)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小企业的应用。在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有关规划和计划中,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和应用。

(十二)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评价机制。持续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逐步将中小企业信息化主要指标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加强对有关政策和资金投入效果的评价。

(十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际组织有关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活动。借鉴各国成功经验,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社会服务体系

(十四)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服务。支持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洽谈、采购、销售、支付、物流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鼓励各种交易市场采用信息技术,及时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响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结合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工作的开展,依托农村基层产业服务组织,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和拓宽产品的销售渠道。

(十五)为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提供服务。扶持基础性信息资源平台建设,推进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形成宽领域、多层次、多元化的信息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和增值信息服务,推动信息咨询服务产业化。

(十六)为中小企业利用技术提供服务。鼓励公共技术平台利用信息技术,为中小企业开展“专、精、特、新”产品的研发和创新提供服务。鼓励开发针对中小企业信息化需求的技术和产品,推动面向中小企业的宽带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应用与服务,支持设立信息化应用体验中心,促进信息技术应用。鼓励外包服务和“一站式”服务。

(十七)为中小企业培养人才提供服务。支持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网上人才交流、远程教育、创业辅导和培训服务。支持建立多元主体、多种机制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实施百万中小企业信息化培训工程,重点提高企业决策者和管理人员的信息化意识和能力。

(十八)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增强融资能力。引导和鼓励信贷、保险、资本市场加大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服务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征信系统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机会。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网上融资洽谈活动,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经验。

(十九)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供服务。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市场营销、客户关系管理、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质量管理、研发设计、人才培养、身份认证、支付网关、自动交易、风险评估、履约评估、中介担保、物流配送、安全保障等服务。研究制定财政补贴政策,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免费或廉价的社会服务,降低进入门槛和应用成本。

(二十)支持社会服务平台发展。重点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行业和地区信息技术服务商、电子商务运营商建设规模化服务平台。推动电信运营商与应用服务商紧密结合,为中小企业提供低风险的服务。协调推动规模化应用服务商与金融、物流等企业深度合作,形成服务产业链和配套服务网络。鼓励多渠道、多方式参与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功能衔接和互补的服务平台相互链接和协作。

(二十一)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协会承担信息化标准、监理、评估、咨询、信息发布等方面的服务,编制行业信息化规范。推动信息化相关协会、商会和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建立自律和协调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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