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诚信网站   时间:2015-08-17

商秩字[2009]7号

各有关商会、行业协会:  

    自2006年商务部和国资委共同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以来,共96家全国性商会协会参与了此项工 作,覆盖了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升了企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以及商会协会服务会员的能力,试点工作达到了预期目的,为下一步全面 开展此项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为进一步规范商会、行业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 号)、《关于规范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字[2008]2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一)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商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必须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的。要坚持会员 企业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要严格界定评价范围,确保一个企业只参加一个协会的评价,禁止重复交叉评价。各商会协会应当以其主要专业领域的会员 为评价对象。会员存在交叉的商会协会要事先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开展工作,并将书面协调意见分别报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市场秩序司)(以下简 称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与之相抵触。要按照国家财政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对社会团体收费管理的规定,严格评价收费的财务管理,制定 并公开费用管理办法。商会协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借评价之名向企业乱收费,借机牟利。评价收入的支出范围仅限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以 及聘请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评价结果公布后,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收支账目。评价收入要依法纳税。要制定严格 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依法收集、记录和管理会员企业的信用信息,注意保护企业信息安全,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通过广泛 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推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是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商会协会要根据本行业特点,对照行业信 用建设总体目标,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并在此基础上推动优秀企业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四) 积极主动推广信用评价结果。商会协会要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结果,使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使诚信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 要通过评价工作逐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服务。要促进上下游行业间互认评价结果,实现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上下游共享,帮助企业规避信用交易风险。

    (五)全面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工作。要贯彻落实《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要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与在行业 内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强化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帮助会员企业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利用信用信息为会员企业开展服务等工作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全面推 动。

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程序

    (一)申请。首次参与信用评价的商会协会需向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申请。申请报告格式及包含内容见附件1、2。

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每年接受两次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1日和10月31日。

    (二)论证。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在截止时间后,将于一个月内共同组织经济、法律、信用、金融、信息等方面的专家对工作方案进行集中论证。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确定并公布参与行业信用评价的商会协会名单及编号。

    (三)评价。商会协会要制定严格的评价程序,保证评价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评价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应该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在行业内广泛 征求意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要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监督。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帮助评价的,必须用招标或会员 普遍认可的方式予以确定。商会协会在正式开展评价前,必须将相关材料(见附件3)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开展。

    (四)公示。评价的初评结果和最终结果要在协会网站、协会期刊杂志、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以及其他大众媒体上同步公示,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五)评价结果备案。商会协会要在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样本分别报送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评价结果同时提交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公布,以便公众查询(具体方式见附件4)。

    (六)制作行业信用评价的标牌、证书。信用评价最终结果确定后,由商会协会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尺寸、材质自行制作标牌、证书,并严格按要求格式编制序号。行业信用评价证书和标牌的样式和编号方法见附件5-9。

    (七)动态管理。商会协会要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企业信用等级三年有效,每年复评。要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实时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被评 价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有投诉举报的应跟踪了解情况,如若属实,要对信用等级状况做出相应 调整。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三、加强对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为推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深入开展,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将对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同时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宣传推广。

    (一)建立正式备案制度。为加强对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在商会协会评价开始前及评价结束后,通过正式备案的方式,了解商会协会工作进展,确保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加强监督检查。将委托中介机构对商会协会的评价结果及参与评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商会协会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工作水平,确保 评价的真实、准确。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协会,将取消其参与资格;进一步发挥商务部12312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功能,面向社会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其对 商会协会及企业的监督作用。

    (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在开展全国诚信宣传教育和其他相关活动中,对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信用 良好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中国商务年鉴》发布信用评价结果;专门印制《行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向驻 外经商机构、驻华使领馆、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推荐优秀企业。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管职能及开展其他业务活动时,参考、认可评 价结果,给信用良好的企业以优惠和便利。要引导商会协会建立交易数据交换系统,整合、利用上下游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帮助他 们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联系人:

    商务部信用办(市场秩序司) 张洁 王胜利

    电话: 010-85093326 85093325 传真: 010-85093314

    电子邮箱: zhangjie_zg@mofcom.gov.cn

    

    国资委协会办 赵越

    电话:010-63192649 传真:010-63192649

    电子邮箱: hangye-yj@sas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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